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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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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2060000797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2-0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关于开展老年消费品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0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各综合执法大队:

  为切实保护广大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老年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开展老年消费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把服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目标,结合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老年消费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欺诈老年消费者违法经营行为,给广大老年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督查指导、信息收集、沟通联络、汇总上报、重大案件督办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指定联络员。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精干力量,确保在整治行动期间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取得明显工作成效。(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整治内容

  (一)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以义诊、感情营销、赠送礼品等方式销售老年消费用品,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责任单位:注册股、各市监所)

  (二)整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各类禁止性规定及违法情形进行整治。重点包括:一是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广告宣传行为。二是通过渲染、夸大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夸大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称为祖传秘方;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行为。三是在交易过程中通过采取会议讲座、赠送礼品、免费体验等欺骗手段推介、销售的经营行为。四是检查上市销售以及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的各类老年用品包装、标识,严格标签标识管理。内容应当齐全、有效、规范,避免误导宣传。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中应当重点提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禁止性规定及其他违法情形。(责任单位:广告股、各市场监管所)

  (三)打击违反“两条例”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变相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四、整治措施

  (一)加大老年消费品质量的监管力度。针对老年消费者投诉举报聚集的商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采取线上线下同时进行。以保健用品、健身器械、护理防护及康复用品、服装鞋帽、床垫等商品为重点,加大老年消费品的抽检力度,严查以次充好、出售过期变质用品、制假售劣、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消保股、广告股、质量股、各市场监管所)

  (二)加大违法广告监测力度。重点监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重点监管针对老年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查处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广告;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等行为。(责任单位:广告股、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三)加大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重点在酒店、宾馆、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打击老年消费品非法会销行为。对可能提供会销场所的宾馆、酒店、专营店、培训室等场所,以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为主,结合暗查暗访、突击抽查等形式,查处老年消费品非法会销,严查变相从事传销活动。严防假冒伪劣商品向农村转移。要从检查商品标识入手,拓展执法空间,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商品质量安全标准,标签、警示标识是否齐全,是否注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是否在商品包装上配有中文说明等,及时发现并防范商品质量隐患,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商品。(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四)加大侵权案件的查办力度。发现重大案件违法线索依法查办或根据工作职责移交,加强督办协办,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及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法规股、广告股、消保股、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五)畅通老年消费纠纷诉求渠道。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人的消费投诉,加大督办和反馈力度,确保老年消费者诉求能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全力协调、配合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消费投诉。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消费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12315微信号媒介载体等开展老年人消费警示,提高老年消费者维权意识,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消费观念,增强老年人识假辨假能力,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责任单位:消保股、各市场监管所)

  五、整治步骤

  (一)摸底调查和宣传阶段(2023年1月2日—1月15日)。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重点对各类老年用品经营主体逐户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舆论氛围。在宣传发动阶段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宣传整治工作的意义、重点及步骤。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把消费安全关。对涉及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原料、功能声称、标签标识和广告等,全面自查,落实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1月16日至3月2日)。

  各单位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展开全覆盖清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三无”、“傍名牌”、假冒伪劣商品,追根溯源、一追到底。对无证经营的,坚决查处到位。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相关产品的抽检监测,针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相关问题开展核查处置。

  (三)巩固督查阶段(2023年3月3日至3月31日)。

  要持续加强整治力度,采取定期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对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已经查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进行专项整治“回头看”。加强专项整治的督查工作。县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将整治工作动态信息报送局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统一思想,提高工作主动性。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工作的责任感和敏感性。要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齐抓共管,立即开展行动,切实把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执法合力。

  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治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发挥公示作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形成震慑。发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的守信激励、联合惩戒的作用,及时对相关信息予以录入、公示。同时,要对经营主体的宣传教育,提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经营者自律经营。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公开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畅通申诉举报渠道。

  (四)明确职责,严格落实责任。

  在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行动不迅速、工作不得力的,造成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清理,发生消费安全事件、造成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做好结合,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整治信息,将此项工作与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紧密结合,持续开展整治工作。节日期间各单位安排好执法力量和值班工作,各单位要在每个整治阶段工作结束前两个工作日将整治小结、汇总表及时报送县局办公室,其它整治信息随时报送,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同时报送《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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