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夏邑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200000021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3-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负责公文审核的相关科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

  负责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核的公文类信息不得公开。行政机关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五条 公文的起草部门在完成公文起草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对联合发文,主办机关应当在与协办机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

  第六条 审核机构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审核公文的过程中同时审核起草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审核机构认为起草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可商请起草部门重新提出信息公开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提出审核意见,报公文签发人审定。

  对起草部门未提出信息公开属性的公文代拟稿,审核机构应当将其及时退回起草部门完善后,再按程序审核送签。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文印发时,应当在发文日期下一行首空2格,小括号内标注其信息公开属性(例如: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要登记备案。公文印发后,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者以适当的方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等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见公文的公开属性界定参考

 

 

附 件

 

常见公文的公开属性界定参考

   我国党政机关法定公文共有15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一)决议。该文种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此类公文一般列入主动公开范围。

  (二)决定。该文种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所谓“重要事项”、“重大行动”是指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事项或行动。重要事项的决定主要起周知作用,让人们有所了解,根据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此类公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重大行动是对重大活动、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以指挥人们的行动,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具有法规性、强制性特点,有特定的下发单位一般列入依申请公开。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人员进行表彰,一般列入主动公开范围。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单位、人员或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批评处理;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一般列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三)命令(令)。该文种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的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主要分为发布令、行政令、嘉奖令,具有强制性、权威性、严肃性的特点,根据《条例》规定具体内容,应列入主动公开范围。

  (四)公报。该文种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一般列入主动公开范围。

  (五)公告。该文种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由于该文种具有公开性和广泛性特点,根据《条例》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该文种列入主动公开范围。

  (六)通告。该文种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是各级行政机关、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公布有关的令法、政策,要求社会各有关方面遵守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用或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需要知晓、办理的事项。可分为规范性通告、周知性通告,都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七)意见。该文种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可分为:

  1.指导性意见。下行文,主要是阐明工作的原则、要求,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做出工作安排。对下级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行政约束力。一般列入主动公开范围。

  2.建议性意见。就是要求上级机关批转或转发的意见。领导机关往往用“通知”来批转或转发。此类公文属于政府工作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

  3.评估性意见。是业务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就某项专门工作、业务工作经过研究或者鉴定、评审后,把商定的鉴定、评估结果写成意见送交给有关方面。此类公文属于政府工作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

  (八)通知。该文种的适用范围较广,主要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的事项;需要有关单位周知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具体可分为六大类:

  1.指示性通知。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决定和意见,对下级机关开展某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做出具体部署。此类公文一般列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2.批转、转发性通知。用于批准转发下级机关的重要公文(如意见)、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此类公文带有工作部署的性质,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或参照执行,依照转发的上级文件公开属性确定。

  3.发布、印发性的通知。发布性通知是用来发布由本机关撰写的并以本机关名义发出的规章、制度等公文,印发性通知主要用于印发由本机关撰制的规章及工作要点、计划、纲要、领导讲话等普通事务文书的各种公文。此类公文列入主动公开范围。

  4.知照性通知。用于知照有关单位需要周知而不需要直接执行或办理事项的通知,如成立、调整或撤消机构,启用或废止公章等。一般列入主动公开范围。

  5.会议通知。此类公文属内部工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6.任免通知。是上级机关任免下级机关(部门)的领导人或公布上级机关的有关任免事项时而发布的一种通知,列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九)通报。该文种适用于表彰先进,发扬正气;批评错误,抵制歪风;交流情况,互通信息。可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情况通报,是政府内部工作信息,一般列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十)报告。该文种适用:

  1.向上级汇报工作,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今后的打算等;

  2.向上级反映情况,向上级机关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或未曾遇到过的新情况;

  3.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答复上级机关对于某些具体事项的查询。

  报告是下情上达的重要工具,属政府内部工作信息,不予公开。

  (十一)请示。该文种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属于政府内部工作信息,不予公开。

  (十二)批复。该文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批复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答复,有指挥、判断的效能,对请示单位具有约束力,尤其对重要事项或问题的答复,常常具有明显的法规作用。该文种一般不予公开,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列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十三)议案。该文种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议案在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前属于建议性的上行文,不予公开。

  (十四)函。该文种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该文种是用来商洽和联系公务,询问和答复问题。属于政府内部工作信息列入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大部分的会议纪要属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与群众密切相关,需要群众周知的内容,可根据需要,列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范围。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