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050000012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领 |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领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
二、《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四、《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64号)二、相关政策解释(一)关于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就业1年以上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有关问题。
五、《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稳定和扩大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12条措施〉的通知》(豫人社〔2020〕18号)一、提高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标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每人1000元提高到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申请条件:
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
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并初审,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
办理要件:
1.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花名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劳动合同;
4.工资发放表;
办事流程:
1.申请。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2.受理初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补贴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
4.资金拨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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