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020000002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监测户风险消除 |
监测户风险消除
监测户风险消除
(1)入户核查。村级组织对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家庭收入支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以及帮扶成效等情况进行核查,填写《监测对象风险稳定消除核查表》。
(2)村级初选。村级根据入户核查结果,综合研判返贫致贫风险变化情况,通过民主评议,初选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名单并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3)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公示无异议的初选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及时审核,确定拟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名单,报县级审核批准。
(4)县级审批。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进行汇总审核,及时报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批准,并将审批结果推送乡(镇、街道)。
(5)结果公告。以乡(镇、街道)名义将县级审批后的风险稳定消除监测对象名单在所在村公告,并将风险消除结果告知所标注的监测对象。
(6)系统标注。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级采集监测对象消除风险信息,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并完善相关信息,同时规范相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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