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030000003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1、个人权益记录的内容
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助、资助、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2、个人权益记录采集和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各相关业务环节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对于能够与税务、市场监管、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个人权益信息的,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提供,能够通过网上平台采集信息的尽量通过互联网采集信息。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层级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系统随意手工修改,确须调整数据的一定经过系统留下痕迹。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通过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
3、个人权益记录保存和维护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像关的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
(二)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四)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
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
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通过实体大厅、自助查询网点、自助终端、手机APP、网上服务平台等渠道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核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依据相关要求,提供查询服务,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
5、保密和安全管理
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制度。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知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安全。
信息系统软件供应商应当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库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管理员、业务受理用户、业务经办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实行用户身份认证和权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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