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030000003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失业保险服务 |
失业保险服务
1、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08号)、《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发〔2011〕77号文件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1〕41号)、《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失业〔2014〕6号)、《关于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函〔2016〕141号)、《关于失业保险业务经办中有关档案年龄与户籍年龄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函〔2016〕24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全力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84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具有劳动争议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劳动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刑满释放证明,可通过信息共享据获取的,无需提供。
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停保原因以及社会保障卡中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应通过信息共享进行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银行卡。
五、风险等级:高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办结后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生成《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七、办理要点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应存在欠费情况,经办人员应通过系统核查其缴费情况。“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应符合单位与个人缴费均满1年以上标准,其中个人部分按累计缴费1年以上执行;
(二)根据停保时的“停保原因”判定是否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分段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增领1个半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未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五)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存在半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整月费用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对于实施《社会保险法》以前,已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对于实施《社会保险法》以后按城镇职工缴纳的统筹地区,其失业时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分别发放;
(八)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九)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文件印发时间为政策实施期限,各地要严格按照“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进行审核发放。
八、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失业保险金停发
一、办理条件
(一)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到期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同时终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出现该情况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同时终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对于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死亡等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应予停发。
二、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利用部级比对查询系统做好失业保险金联网比对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5号)、《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时半个月医保缴费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83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风险等级:低
五、办理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一级办理。
六、办理要点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重新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共享信息直接办理。
(一)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社保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依据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对于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领取养老保险金、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死亡等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应予停发;
(二)失业保险金停发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手续。
七、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3、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申领
一、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失业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指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
(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领承诺书,申请人主动提供火化证、遗体捐献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任一法定证明材料,无需填写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三)有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户口簿。
五、风险等级:高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办结后计算出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数额,生成《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审批表》。
七、办理要点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本人生前七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有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按每供养一人发给五个月,最多发给不超过失业人员本人生前十五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按此款标准提高百分之八十执行,同死亡当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八、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
一、受理条件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省内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应在营业执照发照日期起60天内,可以进行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的申报。
二、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豫人社失业〔2016〕1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全力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84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中,工商营业执照无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三)经营场所照片2张(外部和内部各一张)。
五、风险等级:高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其中,经办需经资格审查、协查、补助计算等环节。经办人员对于符合领取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生成《河南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地点协查书》(以下简称《协查书》)。由经营地社保经办机构安排至少两名协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协查人员实地核查后,由经办人员进行补助计算,最终办结后,核算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数额,生成《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核定表》。
七、办理要点
(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失业人员应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申领营业执照时间应在失业期间,且在营业执照发照日期起60天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助;
(三)失业人员应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一致;
(四)实地核查的地点应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点一致;
(五)对于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失业人员,要按规定程序优先受理;
(六)一次性创业补助(标准为5000元)与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协查时间)。
5、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一、受理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职工本人(或委托所属企业)可以申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具体落实按每年文件执行。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答复意见》(豫人社〔2020〕71号)、《河南省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99号)、《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8〕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涉及职业资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7〕43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9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豫人社办函〔2018〕236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风险等级:高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办结后核定技能提升补贴金额,生成《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核定表》。
七、办理要点
(一)累计缴费月数的计算以证书标注日期的上个月为准。对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批准日期与发证日期不一致的情况,具体操作是以时间较晚的日期为核算日期;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办理时间应在核发证书之日12个月内;
(三)技能提升补贴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执行;
(四)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暂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6〕51号)公布的河南省技师培训享受补贴职业(工种)目录确定,待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发布并动态调整;
(五)对于贫困县的参保职工,参保缴费时间放宽到12个月;
(六)对于已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录入导致国家职业资格网上查询不到的情况,可在职工取得证书日期距离满一年还差两个月时,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予以办理。但是应在发放表上注明网上未查询到,待网上查询到后予以注明;
(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八)补贴标准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同、参保职工参保缴费年限划分以下等级:①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②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③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④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1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⑤对于城乡贫困家庭职工和本地区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情况下比同档次人员提高10%。
八、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程序时间)。
6、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一、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社会保障卡丢失等原因需要变更发放账户信息的,进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报。
二、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社会保障卡。
五、风险等级:低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一级办理,办结后修改发放银行账号。
七、办理要点
社会保障卡上的信息应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一致。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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