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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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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4180000024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4-04-18 废止日期:
文 号: 夏政〔2024〕6号 所属主题: 夏政文件

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邑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8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夏邑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9日

  夏邑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周期,让群众快得房、快住房,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效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县政府负责安置的项目,适合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方式进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根据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将安置房屋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结算凭证。

  第三条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是否使用房票安置进行补偿。

  第四条 房票核算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价款和土地价款、附属物补偿款、奖金、搬迁费、过渡安置费等。

  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400元核算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应安置面积给予每平方600元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或未按期腾空房屋交房的,房票安置奖励将不计入房票核算金额内。

  第五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规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六条 房票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并通过房票综合管理系统管理核算。

  第七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及城市规划区内涉及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夏邑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房票安置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房票安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从成员单位中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第八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操作程序

  1.县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核算被征收房屋面积价款和土地价款、附属物补偿款、奖金、搬迁费、过渡安置费等,属地乡镇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腾空交房,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领取房票。

  3.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源,凭房票支付购房款房票可抵首付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房票安置办公室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结算后,房票由县房票安置办公室收回。

  (二)相关规定

  1.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须本人持证现场在备案楼盘购买商品房(含住宅房、商业用房、储藏室、车库等,不含二手房)。确因特殊情况,被征收人不能到场者,需出具相关证明。

  2.房票有效期为自被征收人领取之日起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房票逾期的,逾期房票以及房票奖励自动失效由县房屋安置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在政府指定的安置社区给予实物安置,由此带来的经济等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过渡期为12个月自领取房票之日起,按征收方案规定的标准奖励12个月的过渡费。

  第九条 房票的结算

  (一)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购买房屋总价款超出房票票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房票票载金额的90%。购买住宅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金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5%;购买商业车位、储藏室等,不限房票使用金额。被征收人购房后凭正式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房票使用回执单领取剩余房票,剩余房票由县房票安置办公室统一核算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后,不计算利息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房票安置办公室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与县房票安置办公室每季度结算一次。期房结算:购房合同生效并按规定备案的,拨付使用房票金额的20%,余款拨付方式由双方商议后决定。现房结算: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拨付使用房票金额的30%。余款拨付方式由双方商议后决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交纳税收、出让金等款项后,次月即可兑现房票。购房款均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实行自愿原则,动态管理,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城市规划区有在建或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提供房源为现房的,必须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供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确保购房户购房安全。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地产项目相关手续资料,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与资格的,与其签订房票安置承诺书并备案,同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

  房票安置承诺书主要承诺以下事项:

  (一)所有符合法定销售条件的房源必须全部对使用房票的购房户开放。

  (二)所开放的房源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房源一经上架,除已出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

  (三)所开放的房源自签订房票售房承诺书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单价涨幅不得超过10%,并不得高于签订承诺书前3个月内相类似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成交价格。

  (四)提供的商品房、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五)不得因购房人使用房票抵扣购房款而提高房屋销售价格或减少优惠,并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六)对使用房票的购房人落实所有优惠政策,正常开具购房现金发票。

  (七)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记入不良信息记录,并终止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参与房票安置资格已经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应继续履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期待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八)自觉接受县房票安置办公室关于本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监督,按照要求及时配合做好相关备案公开工作。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区别对待使用房票的购房户。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房者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十二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工作人员在房票的印制、填发、保管、结算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由县政府主导,乡(镇)政府具体实施的项目,按照该项目拆迁方案,由征迁部门核算,经属地乡(镇)政府审批后,可换取同等面额的房票,具体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房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信息:《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邑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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